一般而言停止過戶會有兩種情況,一個是股東常會前兩個月,因為要寄送開會通知書,得先確認股東名單;另一個則是股票除權息日前七天,也是要確認誰有參加除權息的權利。因此,會要求融券(借股票來賣)的人將股票還給市場。
以下為詳細規定與說明,直接摘錄自證交所網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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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摘要:
為使證券交易機制更完備,增加投資人操作彈性,自104年3月16日開始,取消上市(櫃)公司證券停止過戶前應停止融資買進3日之限制,另停止融券賣出亦由5日縮短為4日。 |
修正後條文:
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」第35條規定,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,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券賣出四日;已融券者,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,還券了結。但發行公司因下列原因停止過戶者不在此限。 一、召開臨時股東會。 二、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。 |
修正說明:
信用交易制度之基本架構係「以資養券」,即融券人賣出之券源主要來自於融資人買進之證券,倘遇上市(櫃)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除權息等,需要停止過戶以確定股東名簿時,為確保融資人之過戶權益,現行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」第35條規範,停止過戶前7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券賣出5日,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資買進3日,並對已融券者,要求融券人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前(最後回補日),須自行還券了結。另為確保未了結部位得以順利處分買回,安排授信機構可有3日之處分期;制度設計係保證有權過戶之融資人能順利完成過戶作業。 原規定停止融資買進3日,係為早期電腦使用較不普及,且股票尚未集中保管,須提供足夠時間供授信機構編製過戶清冊而設計。考量現今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,並由集保結算所透過電腦編製融資人過戶清冊,提供予授信機構核對後,代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,已無停止融資買進3日必要;且取消此規定,也有助於融資人可持續參與買賣。 另本次修正將停止融券賣出由5日縮短為4日,將使停止融券賣出起日與融券最後回補日為同日,可兼顧授信機構處分買回作業時程,也有利於資券相抵交割可多1日之交易,可滿足投資人避險需求。 |
修正前後規定及相關作業時程表
修正前: 停止融券賣出: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券賣出五日。 停止融資買進: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資買進三日。 | |
修正後: 停止融券賣出: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,停止融券賣出四日。 停止融資買進:取消。 |
問與答
1.: | 假設某上市(櫃)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期於104年5月18日召開,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為104年3月20日至104年5月18日,依原規定執行停止融資買進3日為3月13、16及17日,當3月13日執行停止融資買進後,3月16日遇新制實施首日,是否繼續執行停止融資買進? | |
答: | 3月16日遇新制實施首日,當日及3月17日即不予執行停止融資買進,投資人於3月16日及17日得以融資買進該標的。 | |
2.: | 假設某有價證券停止融券賣出日期,以舊制計算為3月16、17、18、19及20日共5日,3月16日遇新制實施首日,當日是否執行停止融券賣出? | |
答: | 3月16日當日不執行停止融券賣出,停止融券賣出從3月17日開始至20日止共4日。 | |
3.: | 上市(櫃)公司停止過戶事由為合併、股份轉換、減資、營業讓與等,是否同樣適用新制 ? | |
答: | 同樣適用。 | |
4.: | 召開臨時股東會及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之停止過戶,是否須停止融券賣出及還券回補? | |
答: | 該等原因停止過戶者,仍維持排除規定,即不須停止融券賣出及還券回補。 | |
5.: | 假除權作業時間,是否隨著新制而有改變? | |
答: | 維持不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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